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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3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彭老冲与朱建斌、徐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老冲,朱建斌,徐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3民初1108号原告彭老冲,男,汉族,1967年8月13日生,工人,云南省师宗县人。委托代理人阮林岗,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被告朱建斌,男,汉族,1973年12月6日生,云南省师宗县人,。被告徐蓉,女,汉族,云南省师宗县人。原告彭老冲诉被告朱建斌、徐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据以主张其诉讼请求的依据是被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欠条上明确约定欠款“在三年内还清”,故在此期间,原告不能主张自己的权利。本案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老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8元,退还原告彭老冲。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钱世平审判员  张发林审判员  李 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柯永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