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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2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刘津豪与公主岭市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津豪,公主岭市客运有限公司,宋长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2310号原告刘津豪,男,2004年6月17日出生,现住公主岭市。法定代理人刘忠,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公主岭市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贵森,系经理。被告宋长城,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原告刘津豪与被告公主岭市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运公司)、宋长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刘津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客运公司、宋长城、保险公司赔偿刘津豪各项损失100580.64元;2.以上损失先由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客运公司、宋长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及理由:2016年5月20日16时3分,宋长城驾驶吉XXXX**号客车沿怀德至和气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怀德镇东城村一组刘海臣家门前与从吉XXXX**号校车下来由南向北横过道路刘津豪相撞,造成刘津豪受伤。此事故经交警认定,宋长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津豪无责任。吉XXXX**号客车投保交强险,宋长城的车辆挂靠在客运公司对外以客运公司名义运营,宋长城、客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宋长城赔偿50000元外,其余未予赔偿,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刘津豪诉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刘津豪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津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公主岭市法院办理退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佳宏人民陪审员  于淑芹人民陪审员  崔静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XX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