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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4民初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珍惠诉杨桂雄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珍惠,杨桂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882号原告:朱珍惠,女,1966年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杨桂雄,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珍惠诉被告杨桂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珍惠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珍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珍惠负担。审 判 长 罗 玉 蓉审 判 员 吉俄热吉人民陪审员 曲木伍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