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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3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忠平与李治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平,李治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23执63号申��执行人:王忠平,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现住勐腊县。被执行人:李治文,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户籍住址湖南省祁阳县,现住勐腊县。本院在执行王忠平与李治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治文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依法回告申请执行人王忠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岩坎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