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23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忠平与李治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平,李治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23执63号申��执行人:王忠平,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现住勐腊县。被执行人:李治文,男,1971年7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户籍住址湖南省祁阳县,现住勐腊县。本院在执行王忠平与李治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治文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依法回告申请执行人王忠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岩坎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