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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徐礼涛与于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礼涛,于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23号原告:徐礼涛,男,198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秀影,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爽,汉族,1986年1月22日出生,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礼涛与被告于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找不到被告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礼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金霞审判员  刘 冰审判员  李冬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