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执保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淄博道基机械设备厂、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道基机械设备厂,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保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道基机械设备厂,住所地博山区八陡镇东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424150371。法定代表人:刘润璞,厂长。被执行人: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南一路2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75291114G。法定代表人:马厚全。申请执行人淄博道基机械设备厂与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淄博道基机械设备厂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的(2017)鲁0304民初198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博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4民初198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锡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海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