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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1行审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孝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孝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建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921行审34号申请执行人孝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孝昌县东洪花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贵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丁晓曦。代理权限:代收法律文书、代领执行款物等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湖北建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经济开发区两型产业实验园。法定代表人刘浩元,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孝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孝昌人社监理[2016]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查了本案。经审查查明:2016年10月31日,申请执行人孝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方小光投诉被执行人湖北建浩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经申请执行人立案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建浩科技有限公司拖欠离职职工方小光2015年4月至5月工资共计4272元。经申请执行人责令限期改正,被执行人拒不接受改正。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理。2016年11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理预先告知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意见。2016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对被执行人做出孝昌人社监理[2016]13号下列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支付清方小光工资款4272元,并按应付数额55%的标准加付赔偿金2349.60元,合计支付6621.60元。2017年7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理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又没有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孝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孝昌人社监理[2016]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湖北建浩科技有限公司收到该行政处理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后又不自动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孝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孝昌人社监理[2016]1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合法,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叶幼文审 判 员  杨 毅人民陪审员  李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晏杨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