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唐将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将军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263号罪犯唐将军,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该县。因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隆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将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7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唐将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唐将军减刑八个月的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将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表扬四次,余138分。系累犯。有三次违规行为被扣4分,其中2016年1月1日为参与打牌的罪犯放哨被扣3分。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将军在服刑中,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因其系累犯,且有多次违反监规行为,应予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将军减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