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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特20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韩冰、韩冠群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冰,韩冠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民特20051号申请人:韩冰,女,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滨海公交司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申请人:韩冠群,男,194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港港务局修建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代理人:韩力(被申请人之子),男,1972年9月7日出生,天津雅马哈电子乐器有限公司职工,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申请人韩冰申请宣告韩冠群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韩冰称,一、确认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案件申请费由申请人承担。后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如下:确认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申请人之母孙广秋于2013年12月16日过世,1998年10月份,被申请人患脑血栓,经天津港口医院多次治疗并未好转,现被申请人无意识,不能与人交流,一直卧床不能自理,大小便失禁。故申请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韩力称,申请人所述情况均属实,同意申请人的请求。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韩冠群现年74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于2017年8月10日受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委托,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津医司[2017]民鉴第015号《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韩冠群法医学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韩冠群目前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申请人主体适格;被申请人韩冠群经鉴定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具有事实根据,依法应当宣告被申请人韩冠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韩冠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福兰附:法条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