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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终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洪琳与邵军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10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军辉,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琳,女,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彭泽县,现暂住江苏省太仓市。上诉人邵军辉因与被上诉人洪琳民间借贷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5民初28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邵军辉上诉称,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在浙江省武义县,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本案诉讼管辖地应为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给付货币,因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作为货币接收方,其经常居住地为江苏省太仓市,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邵军辉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施 伟审判员 徐 辉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