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5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福建趴趴跑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蔡雪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趴趴跑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蔡雪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5022号原告:福建趴趴跑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赤岭乡山坪村大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6850661915。法定代表人:胡伟强,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鹏,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毅辉,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雪美,女,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平,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受理原告福建趴趴跑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雪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趴趴跑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趴趴跑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趴趴跑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福建趴趴跑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蔡雪霞人民陪审员 黄湘珍人民陪审员 卢金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