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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4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吴兴前与内蒙古都城矿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兴前,内蒙古都城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4民初624号原告:吴兴前,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秀珍,额尔古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内蒙古都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额尔古纳市。法定代表人:蔡起千,经理。原告吴兴前与被告内蒙古都城矿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吴兴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兴前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永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乃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