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501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周丽与刘亮辰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丽,刘亮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501执179号申请执行人:周丽,女,汉族,1974年5月20日出生,职工,住博乐市。被执行人:刘亮辰,男,汉族,1979年4月7日出生,职员,住博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丽与被执行人刘亮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25985元,未执结标的额25985元。2017年8月17日我院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刘亮辰每月工资收入,因还款期限较长,又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兵0501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艾 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皓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