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3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尹琴华与陈仁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琴华,陈仁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初3364号原告:尹琴华,女,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陈仁清,男,196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尹琴华诉被告陈仁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陈仁清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被告陈仁清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琴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仁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琴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及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间签订借条1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承诺归还时间,后被告未能归还。故向法院起诉。被告陈仁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仁清于2015年4月17日向原告尹琴华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有陈仁清向尹琴华借到人民币壹拾万元正。之后被告陈仁清未能归还借款。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于2009年开始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00000元,每次借款时都出具借条,因被告未归还,原告向被告催讨,被告于2015年4月17日重新出具了借条一张,原来的借条作废。因被告未能归还,故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及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仁清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陈仁清未能按约归还借款,是引起纠纷的原因,其责任在被告陈仁清。现原告主张权利,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及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仁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尹琴华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账户名称: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5,请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3000元,由被告陈仁清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邵宝华人民陪审员 吕金凤人民陪审员 严雪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邱文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