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行审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莫秀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莫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05行审7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灯里**号。法定代表人邓耀光,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胡晶莹,系该中心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莫秀兰,女,1984年6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莫秀兰城市路桥隧收费强制执行审查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受理。因被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自动履行了缴费义务,申请人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回执行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作出的(稽查)征决字[2017]第012号武汉市城市路桥隧车辆通行费行政征收决定书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春琳人民陪审员 李国芬人民陪审员 胡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文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