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异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倪国忱与周长武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子渝,倪国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异48号异议人:周子渝,女。法定代理人(被执行人):周长武,男。申请执行人:倪国忱,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国忱与被执行人周长武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周子渝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已立案受理。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荣祥审判员 孙雪梅审判员 张维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颜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