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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2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中录与秦忠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中录,秦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477号申请执行人:王中录,男,汉族,1963年4月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秦忠华,男,汉族,1966年2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执行王中录与秦忠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秦忠华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房屋,但上述房屋已被其他法院首轮查封,暂不具备司法处置条件。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秦忠华名下有汽车,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亦不具备司法处置条件。现被执行人秦忠华名下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8月18日,被执行人秦忠华欠申请人王中录购房款24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5546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62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247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中录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可持本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彬审 判 员  潘琛琛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鹤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