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4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京娟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京娟,付聚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479号申请执行人:张京娟,女,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公交第三客运分公司乘务员,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付聚民,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襄城县村民,住河南省襄城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支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石景山区时代花园南路17号、1层(01)101南侧、2层(02)201。本院在执行张京娟与付聚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义务,我院已将案款1000.00元发还给申请人,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付聚民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京娟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付聚民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付聚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京娟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