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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3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周明菊与十堰顺驰工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菊,十堰顺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3008号原告:周明菊,女,1970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被告:十堰顺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天津路李家边社区**号楼。法定代表人:吕凌云。原告周明菊与被告十堰顺驰工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周明菊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十堰顺驰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明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菊撤回对被告十堰顺驰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后为72元,由原告周明菊负担。审判员  余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丽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