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民终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石洪雷与刘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洪雷,刘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终10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洪雷,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兰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野,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兰西县。上诉人石洪雷与被上诉人刘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兰西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2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洪雷未按预缴上诉费通知书的时间到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交纳上诉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春光审判员 朱 丽审判员 于成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美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