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6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郁某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郁某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6997号原告:邓某某,女,1987年8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被告:郁某某,男,1984年8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郁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邓某某于2017年8月18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诉讼费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邓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 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晓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