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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3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朱琳诉被告张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琳,张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1747号原告:朱琳。委托诉讼代理人:胥长春。被告:张诗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富。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审理原告朱琳诉被告张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朱琳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朱琳自愿承担。审判长  杨旭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永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