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朱琳诉被告张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琳,张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1747号原告:朱琳。委托诉讼代理人:胥长春。被告:张诗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富。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审理原告朱琳诉被告张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朱琳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朱琳自愿承担。审判长 杨旭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永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