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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3民初1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3民初119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肖永贞,女,1974年10月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经纬,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李清,男,1971年11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原告肖永贞与被告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2017)赣0703民初11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李清所有的与江传胜等11人共有的位于南康区蓉江××大道××苑××区××栋××号(房权证号:康房字第××号)房屋一栋中李清所占的共有份额(最高限额为139万元)及其账户存款139万元。申请人肖永贞于2017年8月8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肖永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清所有的与江传胜等11人共有的位于南康区××××大道××苑××区××栋××号(房权证号:康房字第××号)房屋一栋中李清所占的共有份额(最高限额为139万元)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清(身份证号:36×××95)的银行账户存款139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婷人民陪审员  张元华人民陪审员  王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修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