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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民终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新疆众和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与徐云肇、王艳霞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疆众和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徐云肇,王艳霞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民终7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众和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北五路21小区79栋511号。代表人:杨占伟,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玉红,女,该分公司会计。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寿,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云肇,男,1955年5月2日出生,租住石河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艳霞,女,1956年8月6日出生,租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云肇(王艳霞之夫),租住石河子市。上诉人新疆众和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云肇、王艳霞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7)兵9001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众和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众和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新疆众和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新疆众和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克新审判员  李 莉审判员  范军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