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执5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淮北市昌贝投资理财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刘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市昌贝投资理财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刘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3执5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昌贝投资理财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人民路南长山路东前街E#2005。组织机构代码07722449-1。法定代表人:梁子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祥,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北市昌贝投资理财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扣留了被执行人刘祥名下西城社区拆迁款,后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继东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