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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胡芳、高影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芳,高影玉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621号申请人胡芳,女,汉族,1985年11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郭姣,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影玉,女,汉族,1982年9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胡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高影玉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影玉银行存款二十五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景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