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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3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郭某与马某1、马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马某1,马某2,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3645号原告:郭某,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响峰,安徽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1,女,199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马某2,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系被告马某1之父。被告:王某,女,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系被告马某1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马某1、马某2、王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黄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西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