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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8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与田东东、黄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田东东,黄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866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84400529274)。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325号代表人:许惠光,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鑫,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东东,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被告:黄婷,女,199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与被告田东东、黄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2元,减半收取为55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谢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杨利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