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刑终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秦渺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刑终366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渺,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泗县,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宿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张道龙,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渺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皖1302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秦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秦渺退赔被害人冯某人民币四十万八千元;三、对涉案的玉铜器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秦渺不服,以他与冯某之间仅存在字画等交易,没有出售玉铜器给冯某,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从 前审判员 王 鹏审判员 祁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延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