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吕进昌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进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82刑初24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进昌,男,汉族,1967年5月15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建德市,住建德市。因本案于2017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建检公诉刑诉(2017)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进昌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叶某出庭,指控:2017年8月11日1时50分许,被告人吕进昌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mg/100ml)驾驶浙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新安江街道白沙路白沙桥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认为被告人吕进昌具有如实供述、酒驾前科的处罚情节,被告人吕进昌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进昌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吕进昌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进昌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进昌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进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吕学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