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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5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蒋世礼、魏炳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世礼,魏炳亮,王官英,费立杰,王立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5758号申请人:蒋世礼,男,1971年2月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魏炳亮,男,1978年7月2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王官英,女,1983年1月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费立杰,男,198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王立果,女,197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人蒋世礼与被申请人魏炳亮、王官英、费立杰、王立果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98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984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翰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颖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