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824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洪国时、曹乐、曹欢与张小龙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国时,曹乐,曹欢,张小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4民初301号原告:洪国时,女,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原告:曹乐,女,199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原告:曹欢,女,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熙飞,安徽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龙,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泽,安徽胡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洪国时、曹乐、曹欢与被告张小龙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争议较大,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胡永辉审 判 员  王晓平人民陪审员  张 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