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民辖终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那世光与河北永伟矿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永伟矿业有限公司,那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辖终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永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团山村西路北。法定代表人:刘保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那某,孝义市新义街办居民。上诉人河北永伟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6)晋1181民初18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河北永伟矿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6)晋1181民初185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河北永伟矿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河北省行唐县,故本案应由河北省行唐县法院管辖,请贵院依法移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明确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协议,如有纠纷,经调解不成,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由受诉的孝义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东平审判员 吕云锁审判员 XX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雨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