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恢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葛宏亮与来俊峰、许昌市天地和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宏亮,来俊峰,许昌市天地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恢107号申请执行人葛宏亮,女,汉族,1974年3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来俊峰,女,汉族,1971年3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许昌市天地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聪,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葛宏亮申请执行来俊峰、许昌市天地和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60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将被执行人来俊峰所有的登记在河南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郑市薛店镇雏鹰路南侧世纪花园2号楼1单元11层1101号(评估价值为497356元)房产(预售证号:2014新房管预字第140027);进行了第一次拍卖程序,该套房产流拍后,申请人葛宏亮同意按第一次拍卖流拍价497356元接受该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河南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郑市薛店镇雏鹰路南侧世纪花园2号楼1单元11层1101号房产(预售证号:2014新房管预字第140027)的查封。二、将河南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郑市薛店镇雏鹰路南侧世纪花园2号楼1单元11层1101号(作价497356元)房产(预售证号:2014新房管预字第140027),交付申请执行人葛宏亮抵偿(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607号民事调解书中的债务。该套房屋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人葛宏亮。三、申请执行人葛宏亮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辉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毛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向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