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赵立鹤与孙灯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鹤,孙灯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1783号原告:赵立鹤,女,196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孙灯权,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淮舜南路爱佳综合龙。负责人:宣义俊,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娜,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海苗,安徽安铎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立鹤诉被告孙灯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立鹤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立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立鹤撤回对被告孙灯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立鹤负担。审判员 谈其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娇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