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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元树与骆启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树,骆启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867号原告:刘元树,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骆启旭,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刘元树与被告骆启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刘元树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刘元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元树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元树负担。审判员  方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