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3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元树与骆启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元树,骆启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867号原告:刘元树,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骆启旭,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刘元树与被告骆启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刘元树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刘元树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元树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元树负担。审判员 方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