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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5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欧阳伟与罗友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伟,罗友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5民初655号原告:欧阳伟,男,1988年6月12日生,住湖南省江永县。被告:罗友德,男,1978年5月15日生,住湖南省江永县。原告欧阳伟与被告罗友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欧阳伟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阳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97元,减半收取1248元,由原告欧阳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朝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书记员  全 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