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2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碧翠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碧翠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822刑初13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碧翠,女,1955年4月18日出生,白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桑植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17年5月19日经桑植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5日经桑植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以桑检公诉刑诉[2017]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碧翠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晋阳、王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碧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桑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被告人王碧翠在桑植县瑞塔铺镇某地的自家菜地里种植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2017年5月14日,桑植县瑞塔铺派出所民警对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依法铲除,经现场清点共计634株,后经桑植县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王碧翠种植的634株罂粟原植物疑似物确定为罂粟科罂粟属的罂粟。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碧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销毁物品、文件清单,证人向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碧翠的供述与辩解,桑植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物证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讯问视频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碧翠违反国家对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管理规定,非法种植罂粟达634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碧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参考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碧翠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聂兴权人民陪审员 谷晓君人民陪审员 郑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余 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三)抗拒铲除的。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