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29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林松青、陈来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松青,陈来明,陈艺松,王海侠,张丽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29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松青,女,1970年2月6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熊启华,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来明,男,194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陈艺松,男,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王海侠,女,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张丽金,女,194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8108号申请执行人林松青与被执行人陈来明、陈艺松、王海侠、张丽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借款本金为25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诉讼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来明所有的杏林东孚莲花村莲花组的土地使用权及证号为厦农房证杏东孚字第000540号房产所有权,于2016年11月24日执行阶段查封了陈来明名下杏林区东孚镇莲花村莲花社权证号为杏东孚000367号、地籍号为05-003-12-4119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期限3年,因上述房产及附着的土地均为农村集体用地和住房,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各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商品房登记及车辆登记。本院已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5516.62元。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及审 判 员 林伟斌审 判 员 林旺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吴剑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