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申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许金保与南京世界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南京世界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许金保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4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南京世界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湖滨路15号。法定代表人:徐业果,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许金保,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法定代理人:陶某(许金保之母),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强,南京市江宁区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南京世界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界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许金保确认劳动关系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6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世界村公司申请再审称,一、2017年7月8日我公司发现2015年9月许金保考勤表,作为新证据提交给法院,印证许金保于2015年8月31日正式辞职。二、2012年4月3日许金保上班时间下午6点至晚上10点,工资标准为13元/小时,合计1300元/月。2015年9月8日许金保来公司将自己工资全部结清,我公司一次性补贴2600元,并承诺辞职后发生的任何事情与我公司无关。三、一审判决认定许金保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辞职行为已超出其辨认范围,其法定代理人也不予追认。对此我公司不予认可,因为许金保在我公司上班以及生活一切正常,未发生精神异常。综上,申请法院再审,撤销原判,以求司法公正。许金保提交意见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判决公正,请求驳回世界村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4月3日世界村公司与许金保签订的《劳务协议书》已经实际履行。世界村公司主张许金保2015年8月31日辞职,并办结手续结清工资,但世界村公司在《情况说明》中记载许金保于2015年9月8日辞职,并领取一次性补贴2600元。2015年9月8日又出具《证明》,证明许金保在其公司任保安队长等。申请再审审查期间,世界村公司又提供许金保2016年9月份只有一小时上班记录的考勤表。上述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2015年8月31日许金保已在世界村公司辞职。现有证据证明许金保系贰级精神残疾证持有人,对其辞职签名超出其辨认能力范围,故一审确认许金保与世界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因此世界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南京世界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燕审判员 朱志俊审判员 李光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