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执5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象山东风针织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象山东风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象山港市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黄文雅,董利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56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713398901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主要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海勇,该分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明,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象山东风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257048267596),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象山港市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25145014075K),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黄文雅,女,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董利敏,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象山东风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象山港市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黄文雅、董利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2016年10月19日,该院以(2016)浙0204民初599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登记在被执行人黄文雅名下位于象山县丹东街道的房地产,及登记在被执行人董利敏名下位于象山县丹的房地产。由于宁波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本案由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黄文雅名下位于象山县丹东街道的房地产【包括无证建筑,室内固定装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象房权证丹东街道字第××号、第××号】;二、拍卖被执行人董利敏名下位于象山县的房地产【包括室内固定装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象房权证丹城镇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陈红兵审 判 员 项宇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