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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2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何利方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何利方

案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260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K。法定代表人:赵双连。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利方,女,198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利方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利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利方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利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 钰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人民陪审员  李满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