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3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士国与张成良、张永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国,张成良,张永生,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高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3143号原告:张士国,男,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巨野县。被告:张成良,男,成年,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张永生,男,成年,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高寨村村民委员会。原告张士国与被告张成良、张永生、菏泽市牡丹区李村镇高寨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士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张士国负担。审判员 杜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绍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