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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杨海潮、常爱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杨海潮,常爱景,陈康,杨利娜,陈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138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39号。负责人:刘富国,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恺,男,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垚武,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杨海潮,男,汉族,1952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被告:常爱景,女,汉族,1954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被告:陈康,男,汉族,1985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被告:杨利娜,女,汉族,1988年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陈静,女,汉族,1982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被告杨海潮、常爱景、陈康、杨利娜、陈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180元,减半收取609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负担。审判长  卢海平陪审员  戴继峰陪审员  李新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