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民初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杨海潮、常爱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杨海潮,常爱景,陈康,杨利娜,陈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138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39号。负责人:刘富国,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恺,男,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垚武,河南成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杨海潮,男,汉族,1952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被告:常爱景,女,汉族,1954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被告:陈康,男,汉族,1985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被告:杨利娜,女,汉族,1988年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陈静,女,汉族,1982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被告杨海潮、常爱景、陈康、杨利娜、陈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180元,减半收取609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负担。审判长 卢海平陪审员 戴继峰陪审员 李新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