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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同山、广饶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同山,广饶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200号申请执行人王同山,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山东省郓城县。被执行人广饶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饶县李鹊镇。法定代表人郑新义,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同山诉被执行人广饶县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工程款43534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约定被执行人于2018年8月18日支付19837元,其余案款被执行人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还清本案借款,申请执行人申请不将被执行人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剩余工程款23697元,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祖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