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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冯玉华与蒲怀江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玉华,蒲怀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80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冯玉华,女,汉族,1970年40月08日出生。被执行人蒲怀江,男,汉族,1967年11月0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冯玉华与蒲怀江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认为,冯玉华的申请执行人的主体不适格。冯玉华依据(2013)德民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该民事调解书第六项的内容:位于德令哈市都兰西路汽配城拆迁以后所得的赔偿款,其中10万元被告蒲怀江给付蒲星。该民事调解书第六项内容确定的权利承受人是冯玉华与蒲怀江婚生子蒲星,而非冯玉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德民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解书第六项给付内容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海瑛审 判 员  图秀花人民陪审员  周生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正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