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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1民监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建宜与简存刚、陈慧林等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建宜,简存刚,陈慧林,罗艳春,罗建华,徐州市时风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民监8号监督机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张建宜,女,1950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被申诉人:简存刚,男,195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本市。原审被告:陈慧林,男,1966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原审被告:罗艳春,女,196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原审被告:罗建华,男,1962年9月9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阿城市。原审被告:徐州市时风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县铜山新区同昌街。法定代表人:罗艳春,该公司董事长。申诉人张建宜因与被申诉人简存刚、原审被告陈慧林、罗艳春、罗建华、徐州市时风制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泉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申诉,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检民(行)监【2017】3203XXXXXX09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新建审判员  王 琴审判员  杨 瑞二O二O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春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