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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张晓旗、武忠良、苏战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张晓旗,武忠良,苏战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24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吴起县县城中街。委托代理人:张志强,男、汉族,1968年1月9日生,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张晓旗,男、汉族,1983年7月3日生,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武忠良,男、汉族,1982年4月12日生,现住吴起县。被执行人:苏战钰,男、汉族,1982年2月25日生,现住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张晓旗、武忠良、苏战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81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张晓琪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偿还贷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武忠良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偿还贷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苏战钰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偿还贷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2月28日计算至还款之日),缴纳案件受理费2900元(张晓琪承担1063元,武忠良承担1257元,苏战钰承担58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张晓旗、武忠良、苏战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晓琪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偿还贷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武忠良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偿还贷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苏战钰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偿还贷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2月28日计算至还款之日),缴纳案件受理费2900元(张晓琪承担1063元,武忠良承担1257元,苏战钰承担580元),执行费4400元(张晓琪承担1550元,武忠良承担1850元,苏战钰承担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战钰已将贷款60000元及利息全部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张晓旗、武忠良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晓旗于2017年8月14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本息30000元,下余37854.8元于2017年12月20日前还清。由被执行人武忠良于2017年8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本息20000元,下余案件款用月工资抵还部分,于2017年12月20日前还清)。申请执行人陕西吴起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8月14日申请撤回对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8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件受理费2900元(张晓琪承担1063元,武忠良承担1257元,苏战钰承担580元),执行费4400元(张晓琪承担1550元,武忠良承担1850元,苏战钰承担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8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刘治瑞执行员  袁文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