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民初2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升分社与周素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升分社,周素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2819号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升分社,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高升乡高桥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1733392478A。负责人:杨波,主任。被告:周素容,女,193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升分社与被告周素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升分社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升分社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升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升分社负担。审判员 刘顺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