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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与周长贵、徐明贵、黄海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周长贵,徐明贵,黄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2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住所地西乡县。被执行人:周长贵,男,195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徐明贵,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黄海荣,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周长贵、徐明贵、黄海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陕0724民初51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长贵、徐明贵、黄海荣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528元、申请执行费839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周长贵、徐明贵、黄海荣在银行无存款,在工商、车辆登记部门无信息。被执行人周长贵、徐明贵在西乡县有自住建房,因该房屋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按照法律规定现无法进行交易。本院已将周长贵、徐明贵、黄海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核查事实认可,同意对未受偿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保留其债权。案件受理费528元,申请执行费839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724民初517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新建审 判 长  吴远成代理审判员  祝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一攀 来源: